索引号 | 5304002023146179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3-07-05 |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玉溪市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玉溪市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人社规〔2022〕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玉溪市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玉溪市“兴玉英才支持计划”,鼓励引导高层次人才服务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高质量推进玉溪市“一极两区”建设,推动玉溪市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专家站)建设运行与管理服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站建设以高层次人才和企事业单位为主体,聚焦工业经济、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现代物流、外经外贸、城市规划、文创旅游等领域,搭建基层产学研平台,为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第三条 专家站的主要任务是为基层重点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科技服务和人才培养,促进科研成果在基层转化应用,培育基层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站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发展规划及政策制定,专家站设站审核、管理、考核,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章 设站条件
第五条 设站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玉溪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乡村基层组织。
(二)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费投入稳定可持续,具有支撑科研创新或技术转化的平台载体,能为专家进站工作提供保障。
(三)与专家应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目标、任务、职责、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等权利义务。
第六条 设站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专家领衔、团队支撑、单位结对帮扶”原则,专家应具有较强的服务基层意愿,具备设站单位所需创新技术或相应科研成果;专家团队具有良好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协同创新能力;专家所在单位具有结对帮扶意愿和条件。
(二)设站专家一般为玉溪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产业领域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人选和获得国贴、省突、省贴等省级以上人才称号以及同层次专家人才优先设站;具有高超技艺的乡土人才、民族民间文化人才。
(三)同一专家设立玉溪市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数量不超过2个。
第三章 设站程序
第七条 专家站设站的申报评审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每年最多设立10个专家站。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设站单位与专家共同提出设站申请,并经专家所在单位同意,报设站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直单位报主管部门初审。
(二)审核。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主管部门采取实地查看和咨询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对设站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和设站可行性进行核实评估,明确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评审工作责任部门,负责专家站评审工作的组织。
1.专家组建。评审专家可以从市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选,也可邀请各行业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或是省级组织、人社、科技部门的专家参与。
2.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查阅申报材料后,对单位和专家的设站资格条件、科研条件及能力,专家站服务基层、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的能力,合作项目价值、前景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集中论证。采用票决或综合打分的方式,按照得票(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产生建议名单。
(四)审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经集体研究提出入选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五)公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入选名单,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公布入选名单,并授予“玉溪市xxx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站牌,专家站站牌依据专家姓名等命名,并注明设站单位、授予单位、设站时间等。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经费支持:
(一)经费给予。从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专家站3年一次性1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专家站3年经费支持期满,且有2次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可再次申报工作经费支持,项目经费支持最多可享受两次。
(二)经费使用范围。专家站的项目经费支持用于支付专家及团队在专家站服务期间产生的科研、培训、咨询、劳务、办公、差旅、食宿等费用。
第九条 政策支持:
(一)收益分配。对实现科研成果就地转化的专家站,参与研发人员可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分配成果所得收益。对专家在基层领衔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由参与研发科技人员持有。
(二)专家团队。符合条件的其他专家团队成员,可按规定申报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专家站考核评估制度,对专家站的建设运行、服务成效、资金绩效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专家站考核周期为3年,共考核两次,分别是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采取书面考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运行情况。重点考核专家站制度建设、日常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情况。专家站应制定运行管理的制度或办法。
(二)工作完成情况。重点考核设站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在科研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合作攻关、技术指导、决策咨询以及引领带动设站单位与周边地区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年度为设站单位解决重要关键技术难题1项以上,或转化应用创新技术1项以上,或取得科研成果1项以上。
(三)人才培养情况。重点考核人才队伍培养、建设情况,主要对设站单位所在地区人才培养方面的培训、指导、支持等成效情况。年度开展人才培养、培训需在30人次以上。
(四)专家服务情况。重点考核设站专家团队每年度深入专家站开展服务的时间、次数以及服务内容、事项、服务成效等情况。专家年度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次或15天。
(五)资金使用情况。重点考核专家站项目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及资金绩效等情况。专家站应制定项目支持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程序:
(一)安排部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专家站考核评估通知。
(二)自查评估。专家站按照考核评估通知要求提交工作情况报告,总结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并作出自评。
(三)初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实地考核评估,提出初评考核意见建议。
(四)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初评情况进行复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优秀等次不超过参加考核总数的30%。
(五)审定。考核等次建议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审定。
(六)公示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站考核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考核的。
(二)申报设站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项目材料或冒用他人成果的。
(三)专家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到基层开展服务活动,或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服务成效等达不到要求的。
(四)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五)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六)因管理不善导致专家站运行不正常,或服务基层工作反响不好、作用不明显,设站单位与设站专家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
(七)经考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应用。专家站考核周期内,考核均合格并有1次优秀等次,且设站单位与设站专家仍继续合作的,可优先推荐申报云南省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有2次考核为优秀等次,且设站单位与设站专家仍继续合作的,可再次申报玉溪市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项目经费支持;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予以提醒;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站,收回专家站站牌,设站单位、领衔专家及团队成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设站。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专家站3年补助期满,因设站单位与设站专家结束合作等因素专家站无继续运行必要的;专家站在3年补助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开展专家服务工作的;专家站考核不合格,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予以撤站。
第十八条 专家站撤站程序:
(一)申请提出。设站单位与设站专家共同提出撤站申请,并提供经费使用结算报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审核。考核不合格,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无需提出申请,直接撤销专家站。
(二)核实审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主管部门采取实地核实与审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专家站申请撤站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核评估,提出撤站意见建议。
(三)复核审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提出撤站意见。
(四)核准备案。撤站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后发文公布撤站名单。
第十九条 已经撤销的专家站,项目经费支持结余部分以及未按规定范围支出的部分,予以追回,且原则上同一单位和专家不得再次联合申报设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2023年起设立的专家站,按本办法执行。2023年以前设立的专家站,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由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玉溪市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玉人社发〔2020〕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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