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4474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4-07-25 |
我市职工医保生育政策有调整
我市职工医保生育政策有调整
生育待遇有变化,结算更加便捷
来自玉溪市医疗保险中心的消息,本月起,我市职工医保生育政策有调整,参保人员的生育待遇有所变化,结算也更加便捷。
从7月开始,符合规定的生育并发症参保职工个人负担部分有了补助。据悉,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从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住院费用,除按职工医疗保险享受报销待遇外,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70%。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以及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除了享受待遇方面的政策有调整外,在报销方面也有了变化。
参保职工产前检查费、营养补助费原则上与生育医疗费用一起在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支付,即在结算生育医疗费时,产前检查费、营养补助费按照包干标准和生育医疗费用一并结算。产前检查费、营养补助费包干标准为:顺产3600元;难产(臀位助产、胎头吸引和产钳助产)4100元;剖宫产51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在以上对应包干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当实际发生费用大于或等于包干标准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超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低于包干标准的,则不直接结算,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以前,参保职工的产前检查费、营养补助费是在生产出院后,拿着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优化经办流程后,参保职工可以‘少跑腿’,在医疗机构就能便捷地享受生育待遇。”玉溪市医疗保险中心主任饶倪琴说。(玉溪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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